《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召回制度的喜与忧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1.目的
对产品销售后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召回时,对召回过程进行规范制,从而确保食品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及销售食品召回管理。
3.职责
3.1质管部负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召回级别,启动召回,并配合追溯、召回和调换。
3.2质管部负责提出有关通知和(或)产品召回意见,并对召回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3.3销售部负责产品的跟踪、信息收集、数据整理、通知相关方、产品召回和产品
3.4销售部有权申请调换货。
3.5质管部负责产品检验和(或)处理产品意见,并对调换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4.正文4.1定义
4.1.1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或其它原因不合格的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1.2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4.1.2.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4.1.2.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4.1.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1.2.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通过客户投诉、相关部门抽检、企业自查等途径,
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4.3不安全食品的判定。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4.3.1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4.3.1.1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4.3.1.2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4.3.1.3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4.3.1.4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4.3.2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4.3.2.1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4.3.2.2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4.3.2.3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4.3.2.4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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