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分析报告(报省厅)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管理办法(试行)
(省委办发〔2007〕81号,2007年12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以下简称定编),根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3〕7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可配备公务用车数量,并作为审批公务用车购置配备、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定编范围包括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小轿车、旅行车(小型载客车、中型载客车、大型载客车)和越野车。
第二章定编原则
第四条公务用车定编根据机构职能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考虑现有车辆配备状况,结合工作需要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到各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其公务用车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
第七条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
第八条越野车、旅行车均应在单位总编制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公务用车编制每3年复核1次。撤、并或级别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
第三章定编标准
第十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按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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