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对流动人口聚集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省级重点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点管理以实现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双降”为首要任务,以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争比进位,推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各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
第四条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年度动态综合排
名和分类指导情况为基础,提出纳入省级重点管理县名单,报经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重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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