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1研究报告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新设投资项目、合资合作企业建设项目和收购兼并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立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职工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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