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新海俊发展有限公司海外劳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新海俊海外项目劳务用工管理,规范海外工作人员行为,防范劳务用工纠纷,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海外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服务与管理的境外(不包括港、澳、台)项目及项目部连续工作满1个月(30天)的工作人员。
二、海外工作人员分为两类人员:
(一)一类是国内派往境外项目的工作人员【下称海外国内工作人员】
;二类是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国招聘的工作人员【下称海外国外工作人员】
。
三、海外工作人员聘用
1、海外国内工作人员的审批
(1)海外项目部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包括经理、副经理、支部书记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分管部门和领导拟定人员编制方案和人选方案,报办公会研究审批;
(2)海外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聘用方案由项目部经理拟定人选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3)海外项目部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由项目部自主聘用,并报公司分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2、海外项目一般国外工作人员的审批,由项目部自主聘用,并报公司分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3、通过劳务合作企业雇佣劳务人员的,需对该企业的行业资格、信誉及履约能力、管理运营能力、财务资金状况等条件审查。
四、用工管理
1、海外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分管部门更新、报备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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