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法院资产的管理,提高法院资产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人民法庭的房屋由各人民法庭负责人安排使用。院机关各庭室队的办公用房,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占用、转让和调换办公用房。
第二条办公用房、其他公用房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决定后批准使用,任何部门均不得随意调换、转让、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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