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广大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和《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枞政[2007]14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县卫生局审核批准,并与枞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合医局)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卫生局、县合医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将被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限期整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两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1)发生严重骗取和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2)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服务且情节严重的;
(3)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4)连续两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考核位于末2位的;
(5)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
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单位,两年内如能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遵守服务协议、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经再次申请与审定,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恢复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识、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流程;在就诊、结算窗口张贴举报电话号码(0556-2827645)。对参合农民举报反映的问题,县合医局及时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杜绝事故发生。努力做到优质服务、优质医疗、优美环境,让病人满意。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配备专(兼)职结报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负责合作医疗相关管理工作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病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医务人员诊疗时,须仔细查验参合患者《就诊证》,核定是否人、证相符,对弄虚作假者应扣证并通知县合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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