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制度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封闭的地块。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转出方提出申请,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和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3、申请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对转出方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和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
6、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务中心应当对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登记表”;
(2)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登记簿”的相关内容,需要填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进行微机录入并在原证上打印记录。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及流转价格;
(3)流转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土地承包合同号、土质状况、水浇条件;
(4)流转土地地上附着物情况。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簿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方式备份存挡。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土地承包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3)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4)申请登记的土地流转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10、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登记审查手续。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1、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实行洽谈、审查、批准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承包方、发包方、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确需三方审查的,三方审查后,方可签订。
2、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要明确一名合同管理员,统一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档案。
3、镇街合同管理员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转出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了解转入方的经营状况、使用用途,审查双方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农村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必须签订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并纳入微机管理。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后,需要填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进行微机录入并在原证上打印记录。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上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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