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管理办法2
嘉峪关处执法车辆、驾驶人员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嘉峪关路政执法管理处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和驾乘人员的管理,贯彻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车安全,减少费用开支,规范执法车辆运行秩序,圆满完成路政执法保障任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处机关和基层所、站、大队所有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处综合办公室和所、站、大队的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处办公室和和所、站、大队的负责人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
第四条执法执勤车辆管理秉持安全第
一、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车辆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车辆实行定车定人驾驶,每车配备驾驶员1名,定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所、站、
大队负责人、定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六条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定车驾驶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为保证车辆安全,下班后,执法车辆应停放回单位,因随意停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的,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非公务活动;禁止非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服务场所门前;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和执勤车辆以外,禁止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私自使用执法车辆。
第九条职工私人车辆和其它社会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执法车辆使用,不得喷涂路政执法车辆外观标识、不得悬挂路政执法标志及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
第十条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路政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路政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执法处,并协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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