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管理办法2
城管大队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有效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工作及时、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执法车辆的作用,保证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中队执法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中队暂定地点),各中队长负责对车辆定点停放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条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
第三条对车辆要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行驶5000公里进行保养一次。
第四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
第五条各中队配备主、副司机各一名,副司机由中队长兼任。驾驶员做到文明驾驶,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如违反交通规则出现闯红灯行为,受到交通行政处罚,单位不予报销。
第六条驾驶员禁止酒后驾驶,如有违反,发生交通事故承担除按交警部门划分的全部事故责任外,并扣罚当事人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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