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和街道文化事务中心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汇报
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和本区“十二五”规划,结合虹口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暂定总额5000万元,按实际需要,纳入财政预算专项拨付。
二、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虹口区办公、经营和纳税,并经本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的企业和机构。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主要包括数字产业、演艺娱乐产业、创意产业以及旅游产业等四大类。
三、扶持措施
(一)支持文化创意和旅游企业、机构发展。
1.对新引进的数字音乐、音乐制作、数字出版、演艺经纪、影视制作、设计创意等文化创意和旅游企业、机构,经认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1.5元的租金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对原创性动画影视作品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对原创企业给予每分钟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10个以上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对原创企业给予每分钟不超过8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多级电视台播出的,以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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