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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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科技计划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省内外单位或科研人员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科技经费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提出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对外发布,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甘肃省注册(招投标及需要委托省外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遵照其它有关规定),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技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四)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附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九条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推荐申报,推荐项目的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中央驻甘有关单位、省属科研院所、省国资委所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条申报核准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项目的业务处(以下简称业务处)负责项目初审(评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
(二)省科技厅厅务会对推荐项目建议审定(审议)后,纳入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一条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各有关处室按职责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5~9人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组提出项目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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