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11-28阅读次数:14395
各地(市)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科技管理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为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
附件:
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自治区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自治区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论证、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环节。
发布项目指南指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充分调研和征集科技需要的基础上,发布重点支持的优先领域以及需要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的重大项目需求,并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
项目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指南要求或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专家咨询论证指自治区科技厅对符合咨询论证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评审和论证。
下达计划指自治区科技厅参考专家论证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
签订任务书指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任务书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权利。
第六条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分重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重点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采用项目征集、凝练设计的方式明确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采取择优委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按“项目——课题”进行管理。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自治区重大、重点项目原则实行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般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项目指南,自主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下不设课题。
鼓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首席科学家根据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择优选择承担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项目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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