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速公路沿线综合整治自评报告
广西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高速铁路沿线环境,保证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深入推进“美丽广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督〔2017〕23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保障广西境内高速铁路安全运营,营造整洁美观的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控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管控。
⒈依法设立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提出的方案,及时组织划定高速铁路沿线保护区并进行公告。对在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及行车瞭望的树木,以及向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物质等禁止性行为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⒉依法设立地下水禁采区。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此范围以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进行公告。
⒊依法设立河道禁采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划定河道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⒋强化高速铁路沿线规划管理和安全管控。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铁路部门要加强管控,确保高速铁路两侧有关规定范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物品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场所,依法管控采矿采石、爆破作业、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等生产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控可能被大风刮起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轻型材料建(构)筑物、农用薄膜、塑料大棚,以及影响行车瞭望或倒伏后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塔杆、大型户外广告牌、烟囱等高大设施和高大树木。
(二)加强高速铁路两侧100米控制区范围内的秩序管控。
⒈开展高速铁路沿线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拆除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优先拆除铁路运输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认定的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
⒉拆除或整葺影响观瞻的临时建(构)筑物、残缺建筑、破旧建筑、残垣断壁等。
⒊依法取缔违规加工作坊和占道经营,取缔或规范废品收购站等,严格管控塑料薄膜等轻飘物类废品收购站。
⒋加强高速铁路沿线居民活动管控,及时制止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下方及两侧50米范围内垂钓、在线路两侧50米范围内烧灰、焚烧垃圾、使用野外明火等影响高铁运营安全或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不良行为。
(三)加强高速铁路两侧500米可视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及行为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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