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
808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8-12-24【生效日期】
1988-12-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8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报告,注意到有些案件执行难是当前执法活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
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司法决定,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任何单位和公民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执行,都是违法行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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