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E6%88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
京建拆[2005]501号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评估单位:
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拆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拆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估价师协会)组建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接受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下同)申请或者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委托,对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估价师协会聘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法律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鉴定申请、组建鉴定组、通知有关人员、送达相关文件以及鉴定过程中相关事务性工作。
估价师协会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原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的,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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