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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低效闲置用地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济宁市闲置空闲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一、闲置用地的认定标准

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形成闲置用地: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去后,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或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延期动工后超过新规定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的;

2.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日期,但自合同生效或决定书颁布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

3.集体建设用地自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

4.已动工建设的,但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动工建设面积的1/3或以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1/4,且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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