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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豫发改农经[2007]18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是,《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普查在册水质严重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各省辖市、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向黄淮、老区、贫困市、县(市、区)适度倾斜。

第四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水利、卫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各县(市、区)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日供水不足1000立方米的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申请中央补助投资数额占总投资50%以下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过2亿元;中央补助投资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各省辖市可以在不突破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投资。

第九条单项工程或打捆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辖市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厅,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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