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高科研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原始性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大科研装备研制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科研装备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自主创新性仪器、设备或装置的研制,主要包括:
(一)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能够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发展,明显提升实验手段、带动学科发展、开拓研究领域。
(二)满足解决国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战略需求。
(三)应用新原理、新技术,具有原始性、集成性创新特点,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有推广应用前景,能够提升国家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等级,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重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研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顶层设计,优势集成。研制项目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需要,集成国内外技术优势,系统设计,统一布局。
(二)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制项目以解决国家前瞻性科学研究和战略性重大需求为目标,突出自主创新,注重成果应用,力争在关键部件和整机的技术性能上重点突破。
(三)权责明晰,管理规范。研制项目实行以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主管部门立项决策制度,以及执行过程的项目监理制度,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科学、公正与公平。
(四)统一协调,联合推进。研制项目在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校、地方、企业等各方面的力量,创新组织模式,协作攻关,联合推进。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研制项目由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共同推动,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是研制项目及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者,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研制项目资助方向和相关政策,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管理办法;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审定批准研制项目支持计划;组织项目预算的评估评审;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估。
(二)主管部门是研制项目的具体组织和管理者,主要职责是:研究国内外科研装备发展态势,组织项目遴选,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组织优势单位协作攻关;组建项目咨询委员会和项目监理委员会;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三)牵头单位必须熟悉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有长期的技术积累和明显的技术优势,是研制项目的依托单位和具体实施者,主要职责是:联合国内外技术力量,集成现有分散的科研仪器设备或相关零部件,组织研制团队分工合作、协
同攻关;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管理项目经费,提供项目研制所需的相应保障条件;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指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保证按时、按既定要求实现项目研制目标。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的指导下,组织成立咨询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应当保证40%以上的本部门(单位)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咨询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领导担任,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咨询委员会成员。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为研制项目的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咨询;评估项目的科研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对是否立项提供咨询建议;对项目研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
第六条主管部门根据研制项目特点设立项目监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聘任监理工程师及非本单位同行专家组成监理组,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理公司代为实施监理职责。
(二)组织制定项目监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工作程序。
(三)组织制定年度项目监理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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