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闲置资产管理,盘活存量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闲置资产包括:
(一)公司因技术进步、产品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公司因闲置、多余以及由于生产任务不饱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和在集团内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闲置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即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闲置资产管理监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闲置资产的监管工作;产业部为闲置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本产业内闲置资产处置的审批和兼管;公司为闲置资产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公司闲置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闲置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闲置资产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经理负责原则;
(二)适时处理、充分利用原则。
第五条公司出现的闲置资产经公司财务资产部核实金额后,须制定闲置资产处理方案,并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公司清欠收回的资产,按顶账价格须在二个月内再转出去,不允许出现损失。第七条公司按照资产的分类标准对本公司的闲置资产建立台账,财务资产部每月在经济活动分析中通报闲置资产的清理情况,并每月上报《闲置资产变动表》及解诀方案。
第八条公司在年度计划中提出闲置资产处理方案,经集团公司产业部和相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对于可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剂的资产,在公司提出处置意见后,产业部须会同集团财务资产管理部于五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对于采取其他处置方式的资产,须于十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第三章闲置资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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