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
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人防工程(不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指挥工程和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其他人防工程竣工
验收的监督及备案。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人防指挥工
程外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人防工程的竣工验
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防护设备的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第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和防护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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