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依据丽香指挥部维稳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度。
3、本办法适用于丽香高速公路土建施工第九项目经理部各类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支付行为。
4、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是指:
①具有法定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各种合法形式招用输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
②专业分包施工企业(含成建制的作业队、专业班组)招用的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
5、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工费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支付给为其提供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队伍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人工费用。
6、本办法所称劳务工工资是指为工程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队伍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开工支付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监督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7、专业分包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工人员名单,并定期提供劳务工作量,由劳务队伍与分包单位项目部共同根据劳务工人名单及核定的劳务工作量进行造表,由分包单位项目部进行监督预审,并上报项目经理部由维稳办主任马勋令负责对造表进行监督审核;合同部负责监督;维稳办负责人马勋令总体监督。
8、分包单位劳务工工资支付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由于拖欠劳务工工资引发的各类问题。
第三章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选择及合同
9、不得将工程再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10、分包单位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必须将下列事项列入考察范围:
①该队伍是否有健全的劳动力管理制度并是否认真执行;
②该队伍是否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③该队伍是否曾在其他分包工程中发生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不良行为。该企业若有不良行为记录,总包企业应慎重选择或进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册,不得录用。
11、在与劳务分包的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详尽约定分包工作内容、计价办法、分包款的构成等;明确劳务人工费在分包款中的比例、支付劳务人工费的时间和方式;明确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在劳务工工资支付中的各项责任、权力与义务。
①明确分包单位本部在支付劳务工工资工作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与权力;
②明确分包单位本部在支付劳务工工资工作方面的被监督义务;③明确分包单位本部若不服从总包监督管理的处理办法。
④明确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若分包合同为规定的格式合同,没有上述内容,必须就上述内容签订专项补充协议。
12、当为扩大的劳务分包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将人工费与其他费用进行区分和界定。
第四章劳务人工费支付
13、专业分包单位应将分包工程中的劳务逾期费与其他费用分开,在向分包队伍支付费用时必须首先保证劳务人工费的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14、劳务人工费的支付程序:
①由专业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条款编制劳务人工费的支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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