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毕节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控辍保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全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制和实效性,扎扎实实抓好控辍保学工作,有效降低辍学率,提高入学率和巩固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县(自治县、区)和乡(镇、办事处)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两次排名:第一次为6月下旬,第二次为12月上旬。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超过省规定标准的后2位县(自治县、区)政府和后10位乡(镇)人民政府(办算处)进行贡责任追究。
二、在全市控辍保学工作第一次排名后2位的县(自治县、区)和后10位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且辍学率超过省规定标准的,由市长约谈县(自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约谈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自治县、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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