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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治理结构及章程建设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韩剑颖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天津,300110)

摘要。本文从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现状的分析入手,进一步剖析了章程的“法定内容、自主权内容和现代大学制度需要的其他内容”所涵盖的基本要素,指出高职院校章程建设应处理好“权力与责任、自治与监督、内部与外部”三方面的关系,并提出要把凝练办学特色、推动学校改革、监督权力运行作为章程建设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治理结构;高职院校;章程建设

正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向全国人民发出的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国家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使命。近年来,高职教育发展迅速,已占中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其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治理水平的提升,事关我国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的成效,事关高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因此,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建设已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当务之急。

一、高职院校治理结构与章程建设现状纵观世界各国高等院校,大学治理结构及治理能力建设的核心是学校章程的制定。章程是衡量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制定章程既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要求,也是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提升的需要。

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先后颁布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均对高等院校的章程制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如1999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章程„„”,两法从根本上确立了章程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前我国高等院校基本由政府统一管理,办学主体、管理模式及功能定位差异性不大,所以大学章程的制定普遍存在滞后问题,高职院校尤甚。其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章程制定率极低,究其原因是举办者、高职院校,包括师生等均对高等职业教育担负的社会使命、高职院校的治理结构及学校章程的作用、性质、内容等认识不足。

二是制定主体不明。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学校的举办者或管理者(政府);二是学校自身;三是学校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至于“谁”更适合作为制定主体,现学术界说法不一。笔者基于高职院校的办学实践认为:依据我国政府对高校的现实管理权限,章程还是应该由政府统筹制定。特别是就高职院校而言,其举办者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办学情况比较复杂,高职院校可在政府制定的章程下规范内部治理结构,这样更有利于确保办学质量。

三是特色内容不足。我国于2012年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开始启动大学章程建设。高职院校中的一些领头者率先制定了学校章程,但通过分析这些院校的章程文本,我们不难看出,各校的章程几乎千篇一律,存在很多雷同之处,其间高职教育的特色和学校自身的办学特色均不是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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