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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关系的调查

浅谈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一、街道办与社区居委会的主要服务对象

随着社区建设发展的推进,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事项和范围在迅速扩大,主要服务对象是三类人群。

第一类。特殊人群。老年人、贫困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群是社区服务的重要对象。这些人群除了常态的服务,还需要有针对性的帮扶性服务。比如山洞街道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550人,要在辖区推行社区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医院、社区、家庭相结合,保健、医疗、福利相结合的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些服务大多数都要通过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来实施。

第二类。外来人员。城市外来人员在社区常住人口中的比重不断加大,居住地与户籍分离等情况日益凸显。充分满足社区流动人员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对他们的管理,是当前社区管理和服务中面临的问题。在流动人员管理服务中必须发挥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力量,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通过他们对流动人员信息登记、就业管理等实行全程服务。

第三类。社会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制度改革,大量“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对这些人的社会管理和许多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也都逐步由单位转向社区。这些问题依法、合理的解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基础,但对其服务和社会福利的范围、标准、程序及渠道方面目前立法的规定还不明确。

二、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目前矛盾的现状从理论和法律上讲,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在实践中,社区居委会只向政府负责,而不向居民负责。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已变成了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具体表现在:

(一)街道办事处越位,对社区居委会自治事务的过多干预

1、对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包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①但实际情况显示,许多社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的“形式化”现象严重。采取全体居民或户代表进行选举的比例极少,绝大多数采用的是居民小组代表选举,民主选举成了“做秀”。在候选人的确定上,受街道办事处的影响极大,导致了居委会班子成员的选举、任用由街道“包办”的局面。

2、对社区居委会财权的控制

街道办事处财政拨款是社区服务的主要来源,社区居委会开展各项事业的经费在很大程度上也依靠街道办事处筹集得来。社区居委会的固定办公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按年度统一拨付,但在使用上一般是“街管居用”,社区居委会使用任何一笔经费都必须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②但实际情况显示,社区居委会普遍缺乏财务管理自主权,其财务由街道办事处的会计站进行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因此,社区居委会的活动只能以街道办事处的指示为主,而不能按照居民的意愿来履行自治职能。

(二)街道办事处缺位,把社区行政事务下沉给社区居委会

1、对社区居委会的宏观指导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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