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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2015 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附件2

泉州市201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非公企业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对职工基本医保的补充,以帮扶救困为宗旨,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第二章参加对象和活动期限

第三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非公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法定在职年龄内)均可由所在非公企业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其参加人数应达本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职工总数30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其参加人数应不低于本企业职工总数的60%。

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参加年龄可延至55周岁,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凭相关证明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工参加非公企业类职工医疗互助。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中央、省、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参加非公企业类职工医疗互助。

第四条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按规定录入的《泉州市非公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二份(excel格式,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xiexiebang.com下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录入本单位参加人员基本信息(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其中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号(18位)。

第五条活动一年一期,从参加单位缴足互助金并交齐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同一互助期内新进人员的,可申请第二次参加,但第二次参加人数须达到50人以上。活动期限为一年,自缴费时起生效,新参加人员需执行30天免责期。导入系统时两次参加的人员名单不进行合并。

第三章互助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互助金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

2、政府和工会补贴;

3、社会各界捐赠;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七条互助金必须按期交纳,每期缴费一次,由活动各代办点在接受参加时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参加活动的职工每人每期36元(每人限交一份),可由职工个人交纳或单位替职工交纳,也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九条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互助金后,应及时到辖区办事处办理参加手续并上交互助金。互助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交。

第十条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办事处须于每季度末将已收取的互助金全部汇入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的风险调剂金,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各办事处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互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互助金的使用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申请手续和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首次参加活动的实行30天的免责期。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继续参加下一期的,不执行免责期。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并执行30天的免责期。

继续参加下一期活动的单位应在互助期届满前办理续

交手续,以保证参加活动职工的权益。提前办理续交手续的,其活动期限自上一期活动期满日的次日起算。

因参加单位的原因导致互助活动期限间断的,不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补助金由住院医疗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住院医疗补助的计算方式:


(未完,全文共5289字,当前显示13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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