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15 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湘工发„2014‟2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缓解职工医疗费用压力,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总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组织开展互助活动,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中心)、县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县级中心)负责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条市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县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初审、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互助金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
2.工会经费资助;
3.政府(行政)经费支持;
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5.上年度结存的互助金;
6.利息收入及其他方式。
第四条第二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4年11-12月为互助金统一收缴期。参加单位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续缴单位提前办理续缴手续的,提前缴纳期间不重复互助。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
第五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对象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与参加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参加了工会组织和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也可成建制组织参加(以下简称“参加人”)。
第六条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根据工会组织关系,在市或县级中心办理参加手续。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率原则要达到100%,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率应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80%;符合参加条件职工人数低于30人的,应当全部参加。
第七条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分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参加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的职工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每人限缴一份。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受益人死亡,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九条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市级中心设立专户,实
2行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互助关系允许随劳动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接续。
第十条市职工医疗互助专户下设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等专门科目,实行单独核算。户名:邵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帐号:190621030910001908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宝西支行。缴纳方法:县市区需将所有参加单位互助金收齐后统一缴存,并提供所有参加单位名册和缴费金额的明细表。市直参加单位直接将医疗互助金缴纳到指定帐户。各单位缴存互助金时必须在“汇款摘要”一栏里署名:“201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金(或2015年度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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