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稳步推进法院司法改革
为什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对“三权分立”
2006年7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别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模式,绝不搞西方式的多党制和议会制。”在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的形势下,我国却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形式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设置体现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的机关。那么,为什么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反对“三权分立”呢。
一、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实质
所谓“三权分立”即资产阶级将国家权力划分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司法,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这三个方面的权力。资产阶级国家在宪法上规定:立法权,即国家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由议会行使;行政权,即治理整个国家内政外交的权力,由资产阶级国家的中央政府行使;司法权,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法院行使。三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又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其他方的限制。
“三权分立”的实质是阶级分权和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三权分立”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的表现就是分权和制衡。马克思指出,分权学说产生于阶级分权。不论是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都是维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利益的。作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分权的一种形式,“三权分立”一般是通过资产阶级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来实现的,有的甚至是通过长期执政的一个政党内部的不同派系来实现的。这些政党和派系分别代表了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
“三权分立”这种制度相对于封建专制统治与个人独裁是一种进步,它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它使国家的权力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被抵消,常常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和稳定的政策。
二、正确认识我们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体,是我国人民创造的用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最好制度。
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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