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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是在泰安市范围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含职业类)、幼儿园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指文化补习班、短期培训班等,下同)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批

二、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民办学校范畴

三、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单位申请办学,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结合单位

1的性质、经营范围或专业特点开办专业;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专长和资历,应结合本人资历(学历、专业)或专长(特长)开设专业,无违规办学经历。

五、设置民办学校应具备的条件

1、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三年以上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具有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年龄不超过65岁。

(2)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泰城城区的学校30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200人以上。

(3)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

2证书。

(4)有近、远期发展规划,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原则上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50亩(泰城内的学校不低于30亩,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图书资料、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有符合要求、满足需要的学生宿舍、食堂、运动场所及相应设备。

(5)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固定资产不低于20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

(6)符合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教职成〔2001〕8号)基本要求。

2、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3(1)有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具有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专职校长,年龄不超过65岁。

(2)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一般为50人,要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建校初期,主要学科每科至少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泰城内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类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和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图书资料(或资金保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50册。有符合要求、满足需要的学生宿舍、食堂、运动场所及相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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