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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职教科、基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教科进行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筹设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县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同意筹设的,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3.办理时限

30天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

1.办理程序


(未完,全文共1509字,当前显示4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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