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审计报告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审计监督规定
制度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保证离职时保密信息、工资资料、物料用品的顺利移交,确保会计核算与财务控制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接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财务中心内部调动和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的离职人员,包括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劝退或辞退、试用期内离职、合同期满不续签财务人员等。
第一条为了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提出申请,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否则行政人事部不得给予工资福利结算。
第二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监察审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一)出纳交接,由资金部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共同监交;
(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负责人监交;
(三)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负责监交。
第三条财会部门负责人调动或离职时,审计检查内容如下:
(一)月度、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及其实施跟踪情况;
(二)公司文件、内部财务文件、财务及统计报表、分析资料、银行税收工商等相关政策文件;
(三)重大和关键财务收支业务;
(四)工商税务银行等重要外联络单位的交接,包括。地址、主办人员联络电话情况等,如有必要需对重要的外联关系进行引见。
(五)其他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按以下交接工作进行审计:
(一)处理未完业务事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并将负责管理的会计凭证按时间和号码顺序清理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列明相应科目的余额,存在遗留的事项应附说明。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会计资料,对未了事项出具书面移交说明,并注明事项发生的原委,经领导批准,可留给下任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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