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具体承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二、协管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
三、乡镇卫生院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室,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设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至少1人,由县卫生局从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乡镇卫生院自村卫生室中聘任卫生监督信息员。
四、
四、卫生监督协管具体职责如下: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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