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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5篇范文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2004年我国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来,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粮食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是,随着国内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增”,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靠中央的现象,自觉承担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为加快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现就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在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省长(主席、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粮食主销区要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按期完成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粮食主产区要切实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配套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把产粮大县建成粮食核心产区,增加粮食产量。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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