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某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某交通系统的政务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确保全某交通系统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由办公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对督查督办事项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科室承办。各单位(科室)要明确专人高度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督查督办的内容。
1、某委、某政府和交通厅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上级机关、领导对本局的批办事项,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工作部署,事项;全年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
4、局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的要求;
5、某人大议案、建议;某政协提案有关承办事项;
6、督查人员发现的事关全局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7、各基层单位、各某地(区)交通局反映或提出的重要问题;
8、信访件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9、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提出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10、其他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的工作方式
1、督查督办事项转出后,办公室要按时、定期催办督办,紧急问题及时督办,必要时派人下去检查、了解,确保按期办结。
2、承办单位(科室)接到督办卡后,要责成专人迅速办理,在规定的承办期限内办理完毕。因故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要主动与办公室沟通,以便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和领导。
3、承办单位(科室)如认为督查督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应于24小时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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