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许昌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总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各分公司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必须以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中心,依据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评估和评审公司的管理行为、管理能力和管理状况,并针对性的提出督查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旨在监督总公司重点工作、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强化监督、检查和反馈,为实现总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督查对象,包括机关各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分公司经营班子。
第二章督查督办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五条
建立以综合办为主、其它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综合办专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
-1第十一条
分工合作的原则。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挥整体督办效能,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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