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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兰陵县南桥镇一体管理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卫生室的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牧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乡镇各村设置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

本细则所指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执乡村医生证和护士上岗证的人员。

第三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保证农牧民能够就近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农牧民的身体健康的机构之一。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内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审批、人员准入,并委托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实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依法对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定期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的聘用制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六条村卫生室是本辖区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和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和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在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各类疾病的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康复指导和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报告与转诊;

(四)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针灸、推拿、理疗、拔火罐、泡脚)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五)参与和协助开展居民有关卫生健康教育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宣传;

(六)指导、协助农牧民患者合理有序就医;

(七)承担本辖区各类有关卫生的数据、信息的收集、统计与上报;

(八)承担上级卫生计划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第七条村卫生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全县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牧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原则上按每个行政村1个

(四)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但需配备村级医务人员承担该村(社区)的公共卫生职能,工作地点可在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科

第八条村卫生室建设规模及标准:

(一)村卫生室原则上单独修建,可与村级其他公共服务中心合建。村卫生室的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乡镇卫生院管理,未经县卫生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处置、变更用途。

(二)业务用房面积60-120平方米。设有诊室(观察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预防接种室)、药房、卫生间,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标识规范清晰;

(三)村卫生室的设备配置按照满足农牧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由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配备,归入乡镇卫生院固定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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