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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科技局贯彻落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工作实施细则综述

昆山市科技局贯彻落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推动“昆山之路”从头越,根据《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5—2020年)》(昆委〔2015〕22号)、《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已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具备先进性、成熟性和适用性特征,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

第四条“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订制储备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引进落地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和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三个方面。

第五条订制储备一批科技成果项目

1.支持范围。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转型发展亟需解决的共性关键技术,以“合同研发项目管理”的形式,每年向技术成果供给方有偿预订研发一批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或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

预订研发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技术需求通过签署技术开发合同的方式寻求技术解决方案;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是指通过技术交易购买技术成果并在本市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两类项目均需每年6月向科技局备案。

2.支持方式。经评审认定,属预订研发类的,按申报单位实际支付预订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具备产业化前景的优质项目列入订制储备项目库予以跟踪培育;属一次性购买类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述项目均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予以支持。

预订研发类项目到期后,根据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兑现相应科技创新券额度;一次性购买类项目需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的,兑现相应科技创新券额度(不超过项目可兑换总额度的一半),其余额度在项目到期且考核合格后一并兑换,项目考核不合格或因故中止的项目不予兑现剩余科技创新券。

第六条引进落地一批科技成果项目

1.支持范围。重点围绕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能源环保、现代农业等技术领域,引进一批在行业内发展潜力足、成长性好、支撑力大、具有标志性的“人才+科技”的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增强科技成果带土移植成活率。

2.支持方式。列入引进落地项目库备案,经评审给予不超过项目货币及实物资产投资额30%的股权投资,对于成熟度较高且具备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及各级各类科技、人才项目。项目到期后,还未进入培育转化阶段,不再列入项目库予以跟踪培育。

第七条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

1.支持范围。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技术成果交易、科技创新项目引进等方式,经过开发研究(技术攻关)、中试转化阶段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2.支持方式:

(1)经认定后,通过创新券形式对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攻关、中试转化等研发投入进行资助,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对承担国家、省、苏州市各类科技计划指令性项目和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货币及实物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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