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最终版]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盐田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区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及作为区安委会成员的市属驻盐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该系统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本办法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时整改而被通报批评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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