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最终版]
兴宁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委办„2015‟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诫勉约谈(以下简称诫勉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会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作出解释,并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险情虽未造成伤亡后果,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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