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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公证是经过法律授权的公证人执行权威性较高的证明类型活动,这种证明过程在法律方面给予确认,也能够被称作是国家证明及国家公证。我国的公证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也遇到了瓶颈,公证行业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与现代社会需求不甚切合的态势。因而,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要与如今的社会新形势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

(一)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

根据我国公证制度实际情况,在进行立法过程中应该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标准,充分参考公证制度指导理念及设计思想,逐步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并能够赋予公证制度相关立法代表我国对经济及社会活动进行适度干预权力,不断明确公证立法价值取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诚信社会风气营造良好基础。

在修改我国民商事法律过程中,可以规定和国计民生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事项都要经过公证,以此来不断规范及引导公民的法律意识。比如可以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三类事项必须公证,直接列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且在立法过程中就应该特别说明公证本身的法律效力,一是法定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而不进行公证的,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二是赋予相应的公证类型文书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定规定的证据;三是能够赋予一些公证类型证明具有强制执行力度。同时也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本身的性质,也就是公益性质或是非营利性质,主要表现在公证进行收费和税收两个层面,为社会效益做出相应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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