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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制度改革与地方银行制度

一、我国金融制度改革

金融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着经济的安全与健康发展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就开始了着手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制度,几十年间我的

金融制度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金融制度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变革之中。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比较单一,银行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几乎包揽所有的银行业务,可以说是这一种“大一统”的制度。从1979年2月起,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相继恢复设立,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的、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主要职责是进行金融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不再针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出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分设的二级银行体制自此初步形成,1994年,在四家专业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基础上,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四大专业银行开始向商亚银行转变。在这期间,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获得较快发展,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设置分行。同时,国家还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承担政策性业务,按经济合理、精简高效原则,对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把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管理,划归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至此,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它金融机构并存、政企职责分开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

在我国形成现代银行体系的同时,国家对于信贷资金的管理也有统存统贷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额控制,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在外汇管理体制和外汇信贷制度方面,我国也一改长期不变的政策,实行汇率并轨,实持以市场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

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不断变革和发展,有关银行、金融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制定与修改中。2003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它与《中华人民共各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担保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事业的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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