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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合集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为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本项目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各单位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单位及项目部中层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火工品的使用、运输、储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及施工队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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