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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合集五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对郭家山煤矿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第三条问责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第四条问责方式和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第五条问责认定标准

1、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瓦斯超限作业;

(2)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

(7)在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组织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9)违反安全操作红线或管理红线。

2、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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