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监管使用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湘潭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潭政发〔2011〕9号)及省、市相关配套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市城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使用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授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处)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市城区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由项目建设方筹集、缴交的,用于支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开展相关工作的专项经费。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主要包拪: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
(三)整体评估、分户评估和安置用房的评估费用;
(四)房屋拆除费用、渣土清运费、拆除工程监理费及拆除安全保证金;
(五)征收工作经费;
(六)征收项目保证金;
(七)房屋土地测绘信息费用。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包拪概算预审、资金归集、监管支付和结算审核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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