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执行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对策
作者:王晓宝发布时间:2006-02-1016:39:24
近几年来,由于少数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不能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不仅没有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拘留中发生了不少的问题,而且还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甚至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为了规范执行司法拘留,努力解决执行难,拟就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存在的问题、以及规范对策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
问题一。把司法拘留作尚一种执行措施。民诉法规定,法院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划或变卖等。执行措施仅限于执行阶段行使,其指向的客体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拘留是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指向的是被拘留人的人身权利,适用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可见,无论是适用范围,还是适用时间、适用对象,司法拘留与执行措施之间均存在质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拘留措施混同于普通执行措施而随意使用,甚至将拘留措施作为衡量执行手段是否用足的一个标准,以拘代执。
问题二。把司法拘留作为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了六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有权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行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对抗履行的行为,这与无力履行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法院只有在查实被执行人确有能力履行而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时,才能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本末倒置,用拘留措施来验证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认为经拘留也未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才是无履行能力的人,甚至有些法院将是否采取过强制措施作为案件中止的条件,并作为经验加以推广。
问题三。司法拘留必十五日。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警告、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几种,其中司法拘留是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法院应视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轻重分别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的人通常是简单地一拘了事,而且一拘就是十五日,有的甚至对被执行人变相实施连续拘留。很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使其他强制措施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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