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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

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008年1月10日中仓协字[2008]3号发布)

(2008年6月10日中仓评定字[2008]4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以下简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促进我国仓储设施的现代化,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

第二条根据《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按设施条件、员工素质、服务功能、管理水平的不同,通用仓库分为一至五星共五个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级。

第三条通用仓库等级,以相对独立运营的库区为单位进行评定,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分别评定等级。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连续运营2年以上且正在运营的仓储、物流企业(单位)及其库区(含具有营业资质的生产、流通企业库区),均可自愿申请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第二章评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由中国仓储协会和全国相关行业组织的领导与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定《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

二、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指导、检查“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通用仓库等级评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具体实施机构为“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办公室”(简称“全国评定办”),设在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在评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制定《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并报评定委备案;

三、选择、确定地区性评定机构,并报评定委备案;

四、指导、检查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工作;

五、评审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受理初审、审定及抽检;

七、办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网上公示、等级标牌的统一制作与发放;

八、处理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投诉

第六条根据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在各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设立相应的地区性评定机构(署名为:xx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公室)。具备下列条件的组织,可申请设立地区性评定机构:

一、经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省市仓储(物流)行业协会;

二、在本地区仓储(物流)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承担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人员

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可向全国评定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本社团情况简介、地区性评定机构的组成人员、评审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地区性评定机构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在评定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国评定办的具体授权,开展相应地区的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

二、制订本地区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方案,报全国评定办备案;

三、评审人员的选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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