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风险分析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经办风险,促进工伤保险业务的规范开展,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信阳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流程》等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统筹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三条工伤保险保险经办风险,是指在新参保人员申报、工伤审核、工伤待遇核定、待遇调整、工伤保险基金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核定领取、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业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各种情形。
工伤保险经办风险分析报告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经办中的经办行为进行规范、监控的方法和措施的防范控制。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总目标是保证各项业务经办结果的准确、真实、完整和可靠。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完整性。控制范围包含所有工作人员和业务环节。
(二)制衡性。关联业务环节间实现有效制约。
(三)适应性。适应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需要。
第二章工伤保险经办风险
第六条工伤保险待遇核发风险
(一)政策精神学习、领会不正确、不准确,导致本统筹区核定口径不统
一、不正确;
(二)未按政策规定核定待遇标准及其项目;
(三)对工伤职工初审的待遇复核不认真,马虎了事;
(四)与金融机构及经办机构内部相关科室协调不力,基金拨付不及时,定期长期待遇人员基金不能按时发放;
(五)其他情形。
第七条工伤保险待遇核发风险
(一)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有偏差,各项待遇审核把关不严,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发产生错误;
(二)支付金额与实际确认金额不符,报表发生错误;
(三)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弄虚作假,多算缴费年限;
(五)其他情形。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风险
(一)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导致拨付金额错误;
(二)对银行资金拨付流程不严谨,未按会计制度拨付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三)财务与业务单据不符,未按财务制度拨付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四)银行支付金额错误;
(五)报表数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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