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站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在发生事故后,做到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最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我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中毒中暑等事故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1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人员受伤,或者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真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六条工会、和事故部门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其
2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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