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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伤残军人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第五十三条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413)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六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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