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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2009年07月29日15时55分129主题分类:劳动人事民族民政

“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9]6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民发[2008]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保障范围、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含参战致残民兵、民工);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此基础上实施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医疗救助、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三、医疗保障

第五条城镇和农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在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了公费医疗证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仍按原方式不变。

第六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认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缴纳,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审核认定为特困企业、破产企业的、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所在地区、县(市)财政、民政、劳动、卫生等部门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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